(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增強社會誠信意識,營造良好信用環境,促進誠信陜西建設,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典型,是指綜合信用優良或者有突出誠信事跡,對提升誠信道德水平、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社會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誠信典型的選樹、信息發布、聯合激勵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誠信典型選樹和聯合激勵活動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審慎認定、協同聯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誠信典型選樹和聯合激勵制度的貫徹落實。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依托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全省統一的誠信典型“紅名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紅名單”系統),負責全省誠信典型信息的歸集、整合、發布等工作。 第六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建立行業“紅名單”制度,負責選樹誠信典型,并采取有效措施對各行業、各領域誠信典型實施聯合激勵。 第七條 鼓勵群團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大數據企業、新聞媒體等單位,積極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推薦誠信典型,作為“紅名單”認定的重要參考。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對誠信典型的聯合激勵。
第二章 誠信典型選樹和信息發布 第八條 省級有關機關和組織負責制定本行業、本系統“紅名單”管理辦法,明確誠信典型選樹范圍、標準和程序,經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通過本部門網站、“信用陜西”網站及其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布,作為本系統各層級單位選樹誠信典型的依據。 第九條法人及其他組織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將其作為誠信典型列入“紅名單”: (一)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獎勵的; (二)在某一領域信用分類中被行業主管部門列為最高等級的; (三)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四)誠信事跡突出或者參加社會公益、志愿服務等活動被有關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的; (五)綜合信用優良,被依法設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評定為較高信用等級的; (六)有關機關和組織認為應當樹立為誠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自然人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將其作為誠信典型列入“紅名單”: (一)獲得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陜西好人等榮譽稱號的; (二)獲得省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 (三)誠信事跡突出被有關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的; (四)有關機關和組織認為應當樹立為誠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選樹誠信典型,應當查詢國家和本省的主要信用信息系統,嚴格審核誠信典型的信用狀況,并告知當事人,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二條有關機關和組織對擬列入“紅名單”的誠信典型,應當通過本部門網站、“信用陜西”網站及其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并負責受理異議投訴。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誠信典型信息錄入“紅名單”系統,通過 “信用陜西”網站、省人民政府網站等渠道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向“紅名單”系統報送誠信典型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號碼等; (二)選樹為誠信典型的事由; (三)信用記錄查詢情況; (四)其他信息,包括榮譽(信用評價等)有效期限、信息公布期限、認定部門等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及時通知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停止該“紅名單”信息公布: (一)公布期屆滿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列入“紅名單”的事由或者條件發生重大變更的; (三)誠信典型因不良行為被投訴舉報,經有關部門核查屬實的; (四)其他應當停止公布的情形。 第十五條 誠信典型信息停止公布后,自動移出“紅名單”系統,轉為檔案保存。
第三章 聯合激勵 第十六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對列入“紅名單”的誠信典型,應當依法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最大程度精簡辦事程序,減少辦事環節和證明材料,壓縮辦理時限; (二)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 (三)在海關通關、創業培訓、金融扶持、增值電信業務、企業債發行、電力直接交易、社會保險、國有土地供應、稅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經濟活動中,依法依約實行信用加分; (五)在市場主體名錄庫中對誠信典型進行標注,減少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六)在會展、論壇、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 (七)在公派出國、職業培訓、公共就業服務、公租房保障、城市落戶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有關機關和組織對各行業領域誠信典型實施聯合激勵的具體措施,由省級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并報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匯總形成全省守信聯合激勵措施清單。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列入“紅名單”的誠信典型,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金融機構、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給予貸款利率、財產保費優惠或提供便利化服務; (二)新聞單位進行廣泛宣傳報道,加大社會宣傳力度; (三)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優先吸收成為會員,在技能培訓、宣傳推介、政策咨詢、評先評優等活動中給予優惠和傾斜; (四)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給予免票游覽、使用或票價優惠等便利服務; (五)城市交通系統給予購票優惠政策; (六)航空公司設立“誠信機票”計劃,提供優先服務、“信用購票”等便利措施和優惠政策; (七)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紅名單”信息報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推動在全國范圍內對誠信典型實施聯合激勵。 第十九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對誠信典型實施聯合激勵后,應當及時將激勵對象的基本信息以及實施激勵的日期、措施、部門等相關信息報送至“紅名單”系統,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選樹誠信典型和實施聯合激勵的具體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年底前報送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 市、縣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行政區域誠信典型選樹和聯合激勵情況,每年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未按本辦法規定選樹誠信典型和實施聯合激勵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書面督促落實;經督促仍不落實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誠信典型選樹和聯合激勵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給國家、社會或相關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各行業領域“紅名單”管理辦法和守信聯合激勵措施,應當及時報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匯總,通過“信用陜西”網站集中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